医保政策

问题:省外医保患儿,在我院住院回家乡报账需要医院开具什么证明?
答:患儿需要携带出院结算发票及患儿户口本到医院医保办开具医院等级证明。 

问题:市医保患儿“门诊大病”待遇?
答:1.凡昆明市医保病人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患者,携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到医院医保办领取《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审批表》办理。
2.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其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进行报销,其“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进行确定,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可以共同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每次在门诊就诊“特殊疾病”时,如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支付“起付标准”未达到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需补足相应“起付标准”差额;如已超过的,无需再支付“起付标准”。 

问题:参加了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我院住院治疗的患儿,因我院没有条件医治,需转院到外地医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到医院医保办领取《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办理。 

问题:如何才能享受单病种报销政策,个人需负担多少费用?
答:经临床科室诊断符合我院定点单病种的种类即可享受报销政策,出院时负担费用的30%。 

问题:什么是大病补充保险?如何享受?
答: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三万元)部分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 

问题:2015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起付线调整。
答:自2015年2月1日起,凡出院的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问题:患儿患手足口病,使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否能报销?
答:自2013年医保中心政策规定:此类药品参保患者使用时自付10%即可按医疗机构的级别享受报销政策。 

问题:患儿因外伤入院治疗,为何不予以报销医保费用?
答:外伤为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医保不予报销;若外伤为自行受伤,需家长出具证明后方可按医保政策报销。 

问题:新生儿不能在我院随父母医保报销。
答:我院为儿童专科医院,不能登录成人医保报销系统,故无法随父母报销。 

问题:患儿户口在外省,但父母在昆明工作,需要填写《异地就医安置表》请医院盖章,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需携带医保卡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医院医保办核对后盖章。 

问题:什么是省新农合即时结报?
答:转诊审批手续齐全的参合患者在我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时到新农合报销窗口即时结报,即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初审,并垫付应给参合患者报销的新农合补偿费用,患者仅需支付自付部分。患者无需再全额支付住院费用,然后回到到户籍所在的县(乡)合管办报账。 

问题:哪些患者可以在我院即时结报?
答:参合患者转诊手续齐全的,出院时可在我院直接补偿报销;转诊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需于出院前到当地合管办补办手续,出院时方可在我院直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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