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儿童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编号 | ETYY-YWB-80 | 版本 | 2019.V1 | 页数 | 3 |
承建部门 | 医务部 | 审核人 | 刘晓梅 | 签发人 | 张铁松 |
状态 | 执行 | 制定日期 | 2019.2 | 发布日期 | 2022.4 |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合作平台的建设,促进我院与省内、外医院之间的交流合作,构建以我院为核心、协作地区医院为辅助,组成儿科联盟内远程医疗中心服务平台,辐射联盟内所有医疗机构,有效开展远程会诊、远程教育等多元化的远程医疗服务,从而突破地域、时间的限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提高我院的医疗服务能力,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二、标准
(一)参考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会诊人员资质。
1.进行远程会诊的医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我院。
2. 进行远程会诊的医师,需至少取得3年中级及以上职称,并能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三)远程会诊服务流程。
1.会诊设施保障。在开始会诊前,信息技术部技术人员负责对远程会诊中心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各项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2.发出会诊邀请。基层医疗机构可向我院发出会诊邀请,我院也可向省内及省外其他医院发出会诊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3.接受会诊邀请。我院接收到基层医疗机构发出的会诊邀请,经医务部审批后,联系相关临床科室医师后作出是否接受会诊的决定。接受会诊邀请的,医务部需通知我院信息技术部及基层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会诊前准备工作,双方医院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远程会诊设备的调试,确保远程会诊的正常进行;不接受会诊邀请的,医务部及时告知基层医疗机构,并说明不接受会诊邀请的理由。
4.实施会诊服务。医务部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会诊服务。
5.远程会诊诊断。我院会诊医师根据患者临床病历资料及会诊情况,及时将诊疗意见、治疗方案告知基层医疗机构,并出具由会诊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6.会诊资料保存。我院远程会诊中心需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对会诊患者的病例资料进行保存。
(四)远程会诊监管。
1.人员监管。我院医师进行远程会诊,应当遵守医疗常规和诊疗规范,医务部对会诊医师的远程会诊行为进行监管。若在进行远程会诊医疗服务过程中,我院医师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医院将按照相关程序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设备管理。远程会诊中心相关医疗设施设备,由信息技术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转。